關於學會
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-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 (Taiwan Society of Critical Care Medicine)(以下簡稱本會)。
-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推廣及提昇重症醫學之研究教學、預防及應用,及增進重症病人醫療照護為宗旨。
-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-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,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-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提倡重症醫學之研究。- 提倡重症醫學之研究。
- 調查國內外重症醫學事業之發展,收集有關圖書以供各學術團體之參考。
- 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。
- 審議有關重症醫學之名詞及標準。
- 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。
- 獎助重症醫學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。
- 研究及訂定重症醫學專科訓練課程。
- 甄審重症醫學專科醫師,重症醫學專科指導醫師,以及培訓重症醫學專科醫師教學醫院之資格。
- 協助政府或民間審議重症醫療之政策及方案,及有關重症加護病房之教學及品質評鑑。
- 其他為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-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,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。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 員
-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:
- 普通會員:凡在國內外醫學院系畢業,並具有國內醫師證書者。
- 專科醫師會員:普通會員依本會甄審原則,甄審合格後,得成為本會專科醫師會員。
- 贊助會員: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- 名譽會員:凡對重症醫學有特殊貢獻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- 終身會員:入會滿二十年、且年齡在七十歲以上的會員,經徵詢本人意願同意者,得申請成為本會終身會員。
- 相關會員:除醫師外,凡實際參與重症病人醫療照護者,經審查合格後,得成為本會相關會員。
- 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但贊助會員、名譽會員、終身會員與相關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-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連續三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 - 第十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-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-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-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-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 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會員代表額數、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- 第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機構如下:
-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-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- 議決入會費,常年會費及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。
-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,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-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-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-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- 議決與會員(會員代表)福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,有關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-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,監事七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,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七人,後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;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-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-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。
-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- 聘免工作人員。
-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-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-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二人為副理事長。(按得票順位,前二位常務理事分稱為第一及第二副理事長)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。第一副理事長不能代理時,由第二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-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- 審核年度決算。
-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-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-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-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- 第廿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。理事得連選連任以十四人為限、監事得連選連任以四人為限。但理事長不得連任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- 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-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- 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- 曠廢職務,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。
-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-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者,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。
- 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-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、秘書及幹事若干人, 乃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之。
-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-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期間相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- 第廿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之召開不受十五日前通知的限制。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,學術討論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 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之請求得召開之。
- 第廿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- 第廿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-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-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-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- 財產之處分。
- 本會之解散。
-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- 第廿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本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理、監事會議,除選舉或罷免外,可採視訊會議方式,同步即時。
- 第廿九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- 第卅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- 入會費:醫師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,相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- 常年會費:醫師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,相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- 事業費
- 會員捐款
- 委託收益
- 基金及其孳息
- 其他收入
-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-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,收支預算表,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,收支決算表,現金出納表,資產負債表,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-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。
- 第卅四條 提列準備基金: 在不超過前年度收入總額20%之限額內,授權理事會於每年度結束前,在不影響本會正常業務、財務及資金運用之前提下,決議準備基金是否提列(前年度決算虧損時,始得決議當年度不提列)及提列的金額。提列之準備基金應存入專戶或定期存款,非經會員大會決議不得挪用、動支。
第六章 附 則
-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- 第卅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-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-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8739732號函、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內社字第0980217517號函准予備查。
-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0七年十月十四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,報經內政部一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內團字第1070081355號函准予備查。
- 第卌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0八年十月十三日第七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,報經內政部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內團字第1080072349號函准予備查。
- 第卌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0九年九月十三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,報經內政部一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內團字第1090057151號函准予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