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及入會
醫師會員權利義務
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普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
權利
- 定期收到會訊(季訊)、重症醫學雜誌(季刊),若改為電子季刊則以Email通知刊訊。
- 不定時通知最新學術活動。
- 參加本會主辦之研討會,享有優惠。
義務
- 定期繳納會費
入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整
常年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整
凡一年未繳常年會費經通知未於期限內繳納者,暫停寄發會訊及雜誌。
凡三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 - 本會教育學分(母學會積分) 自申請入會當月開始計算,不溯及既往。
- 申請補登學分僅限一年內,須提供書面學分證明。
※ 章程所列有關會員規定
-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:
- 普通會員:凡在國內外醫學院系畢業,並具有國內醫師證書者。
- 專科醫師會員:普通會員依本會甄審原則,甄審合格後,得成為本會專科醫師會員。
- 贊助會員: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- 名譽會員:凡對重症醫學有特殊貢獻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得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- 相關會員:除醫師外,凡實際參與重症病人醫照護者,經審查合格後,得成為本會相關會員。
-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但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與相關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-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三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 -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-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-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-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